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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官司过程中与对方通讯最好是书面

作者:岳东晓  于 2011-6-15 00:2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桑兰案评论|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23评论

桑兰案律师海明走了。带着大家的惋惜,离开了贝壳村。不过,有网友把他的最新消息转帖了过来。据称,法庭给海明打了电话,要求他与莫虎联系,设定修改状纸动议的论辩日程。

其实这个事情是海明自己引出的。任何动议都得给对方回应的机会。提交动议的人必须与对方协商,根据法官的日程,制订一个双方答辩日程。但海明在提交动议时却根本没有这个日程安排。难怪法庭要通知他安排日程了。

至于莫虎表示不反对海明修改状纸,也是正确之举。因为根据规则,在这个阶段,法庭一般应该允许原告修改状纸。

另外,莫虎不与海明通电话也是对的。电话的最大坏处就是:对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转述电话内容,而这个转述往往是带有扭曲性质的。我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就发现这一点,对方老是蓄意曲解。所以,我基本不再与对方通电话,而是文件往来---黑纸白字。

有一个中国人的案子,他与被告电话约好某天进行一次取证会,结果被告律师向法院报告,他那天没去,要法庭罚他的款。法官一看是老美律师对老中,老美可信,老中不可信,当即准备罚款若干。谁知这老中把电话录了音,清楚的显示约好的不是被告说的那一天,他要求法院裁决对方律师撒谎。被告律师在这种证据下,开始耍无赖,说这个录音非法,所以不能成立。最后,法官裁决:录音有效,但也不能说明被告律师撒谎--可能记错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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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3 个评论)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6-15 00:28
谢谢,学习了
回复 早安太阳 2011-6-15 00:29
Thanks for the update~! 谢谢普法讲解,今天的大部分都好像似乎看懂了。

这最后一段这个法管是神马法官啊!! 对老中律师有偏见啊~~没听说过岳飞(非)律师的故事吧,告诉他,我们老中非律师都这么厉害, 就更别说律师啦
回复 早安太阳 2011-6-15 00:33
法盲提问:为什么对方律师可以说电话录音是非法证据?是因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音吗? 如果是,那么怎么取证才是合法证据。谢谢。
回复 岳东晓 2011-6-15 00:34
早安太阳: 法盲提问:为什么对方律师可以说电话录音是非法证据?是因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音吗?
有的州有法律规定,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电话录音是非法的。
回复 CNM_HM 2011-6-15 00:37
这海明老把屁股当脸使,在上面涂脂抹粉,没走几步,又偏偏撞上岳博士了,嗨!
回复 早安太阳 2011-6-15 00:39
岳东晓: 有的州有法律规定,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电话录音是非法的。
   这个规定很傻啊,我如果告诉坏蛋,嘿,我开始录音了。那坏蛋肯定开始说好话了。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6-15 00:40
我的理解:在录音前应该告知对方,银行都是这样做的。以前中国最高院曾有解释, 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不可以做证据使用。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6-15 00:43
这么说来,海明又是在玩手段,明明是他自己遗漏了程序,反而诬赖莫虎,真是小人啊。
回复 paci 2011-6-15 00:49
谢谢跟踪桑兰案件
希望骗子得到惩罚,否则社会上诈骗成风了
回复 解滨 2011-6-15 01:02
这件事我看还是能饶人且饶人吧,别再揪着海律师猛打啦。 人家已经走了,就赏个面子,别再揭他老底了。 吃他这碗饭也不容易哦。
回复 桑儿 2011-6-15 01:04
的确,白纸黑字最好~~~
可惜正路的东西常常被海明拿来嘲笑~~~
回复 无聊所以聊 2011-6-15 01:21
最后那段,那个老中是不是可以以对方没有赴约为由,也要求法庭罚款呢? 对方是不是也可以以记错了日期搪塞呢?
回复 岳东晓 2011-6-15 02:27
无聊所以聊: 最后那段,那个老中是不是可以以对方没有赴约为由,也要求法庭罚款呢? 对方是不是也可以以记错了日期搪塞呢?
好像是这样,对方把日期弄早了一天,所以先跑去,扑了个空,然后就立刻怪老中。老中当然不会再按原定时间去。
回复 yunmu 2011-6-15 03:32
这法官也太偏见了,即使是老美对了,按照法官的逻辑,老中也可能仅仅记错了,为什么“当即准备罚款若干”。
回复 yunmu 2011-6-15 03:34
对岸的灯: 我的理解:在录音前应该告知对方,银行都是这样做的。以前中国最高院曾有解释, 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不可以做证据使用。
在美国, 超过40个州允许当事人自由录音。有些州有法律规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个别州则对电话录音和面对面谈话录音的要求不同。但是核心是保护对方的隐私。
.
回复 陈营 2011-6-15 04:26
海明虽然离开了贝壳村,但是桑兰一案应该尚未开始,千万不要都随海明去了,恳请楼主费心跟踪以便更好地普法啊。
看楼主介绍的事例,美国的法官和律师竟能如此行事,中国人的善良诚实却成就了这帮子流氓了,可恶。
回复 Cannaa 2011-6-15 06:13
海明着力美国中文网上诽谤言论,关门打狗收网捉鱼
http://my.backchina.com/chineseblog/201106/user-271857-message-114325-page-1.html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6-15 06:37
yunmu: 在美国, 超过40个州允许当事人自由录音。有些州有法律规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个别州则对电话录音和面对面谈话录音的要求不同。但是核心是保护对方的隐私。
.
学习了,谢谢
回复 Laile 2011-6-15 07:06
解滨: 这件事我看还是能饶人且饶人吧,别再揪着海律师猛打啦。 人家已经走了,就赏个面子,别再揭他老底了。 吃他这碗饭也不容易哦。
解老有所不知,这差劲的律师误认不浅,海驴屎律师楼的大堂就有被他害惨的客户的血泪控诉信。
回复 野百合 2011-6-15 08:48
Cannaa: 海明着力美国中文网上诽谤言论,关门打狗收网捉鱼
http://my.backchina.com/chineseblog/201106/user-271857-message-114325-page-1.html
是不是在倍可親已經著過力了? 發現不用打? 還是打著狗了魚也收完了?
回复 天涯看客 2011-6-15 09:19
早安太阳:    这个规定很傻啊,我如果告诉坏蛋,嘿,我开始录音了。那坏蛋肯定开始说好话了。
任何非法途径得来的证据都是无效的。比如警察在没搜查证的前提下私闯民宅,就是搜到铁证也无效。
回复 天涯看客 2011-6-15 09:20
解滨: 这件事我看还是能饶人且饶人吧,别再揪着海律师猛打啦。 人家已经走了,就赏个面子,别再揭他老底了。 吃他这碗饭也不容易哦。
谢大侠还挺有江湖义气的,这种鸟人,不置他死地,以后还会出来继续“害命”!
回复 早安太阳 2011-6-15 10:18
天涯看客: 任何非法途径得来的证据都是无效的。比如警察在没搜查证的前提下私闯民宅,就是搜到铁证也无效。
   那这个违背事实胜于雄辩原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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