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像战争,不能让对手过早知道自己的意图。孙子曰:“攻其无备,出其不意”。这个道理看似简单,但正如先祖岳武穆曾言:“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用今天的说法,会不会把理论用于实践,就全靠个人的悟性了。
在美国联邦法院打官司,被告只有拿到传票(SUMMONS)之后才有义务回应控告。而从收到传票到回应的间隔,法定只有21天时间,否则缺席判负。可以想象,如果案情复杂,21天其实是很短的---被告需要克服最初的SHOCK,然后找律师,跟律师签协议,沟通案情,研究法律,思考对策,等等。
正确的做法是,在递交状纸之前,就联系好PROCESS SERVER(递传票的人),下午一点左右递交状纸、拿到传票,然后立刻交给PROCESS SERVER当天将传票送到被告手上。这叫打它个措手不及。如果可以,甚至可以考虑周末、节日、假期等等因素(因为时间计算是基本不考虑这些的),比如说在休假前一天下午开战。给对手造成最大的PAIN。
还有一种情况,原告可以要求TRO与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这种情况下,对方反应时间只有两三天。我就成功的在一个知识产权案中进行了运用。当时我得知这个公司侵权之后,与他们联络,结果他们企图糊弄。我当即书写状纸,连同一个TRO与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10几页纸的动议同时交给联邦法庭。按规定,申请TRO,必须先通知对方,我们在递交状纸前一刻打电话。由于有TRO,法庭立刻打电话给被告,必须在48小时内回应。可以想象,对方突然接到联邦法院的电话,压力肯定不小。然后要立刻聘用知识产权律师...
结果是,对方虽然雇佣了非常高端的律师,但也拿不出像样的回应。法官一看这架势,立刻批准TRO与Preliminary injunction,包括要求对方在10天内,雇佣第三方公司,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统计,并把所有侵权拷贝全部记录、复制后删除。可以想象,被告一开始就被这样给了个下马威,就会一直处于劣势。
这种事情其实是很少发生的,案例很少(很多是很久以前的)。很多律师没搞过、或者没看同事干过,就不知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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