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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三一状告奥巴马尚未立案 专家称应让政府去交涉

热度 1已有 5467 次阅读2013-5-29 14:39 |个人分类:中国|系统分类:转帖-时事政治经济

独家:三一状告奥巴马尚未立案

新闻背景:

2012年2月28日罗尔斯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4个独立风场的收购合同。

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要求将罗尔斯公司其中一个风场迁址。经协商罗尔斯风场南移1.5英里。

6月14日接到美国防部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故其不能与三一直接沟通赔偿事宜。

7月25日CFIUS发布命令要求三一立即停工、立即移走全部设备。禁止任何人进入,只允许CFIUS同意的美国人进入移走设备。

8月2日CFIUS又颁布了临时禁令和修改令。

8月29日CFIUS向三一集团的律师提供了其准备下达的最终裁决草稿。9月12日罗尔斯公司把CFIUS告上法庭。

9月28日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中止罗尔斯公司在美开展的风电项目。

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向哥伦比亚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

11月28日第一次庭审开始。此次庭审属于程序审查,并没有进入立案后的审理程序。

2013年2月22日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进行第一次庭审听证,但法官当庭未作出任何立案等裁决。(本报实习记者孙思/整理)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宋媛 发自北京

三一集团是在故意偷换概念吗?3月2日,三一在北京宣布,关于三一集团美国风险项目诉讼案已获得阶段性进展,该案的核心诉请已被美国法院裁决受理。而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长陈德铭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对于三一起诉奥巴马的事件作出回应:“美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法院表示正式受理。”

虽然宣布美国法院受理诉讼时非常高调,但对于为何与商务部长陈德铭说法不一,三一方面却不再有什么回应。

公司称:核心诉求获得受理

那么,三一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事,是否真的获得了美国法院的受理?

3月5日,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向《国际先驱导报》回忆说,2月22日,双方律师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接受法官质询,“没有外界想象的那种律师间的攻防战,过程很平静”。“因为控辩双方都有法律意见书,律师主要是回答法官的提问。2个小时里,三一用了1小时20分。美国政府律师上场后,表示只要5分钟就够了,因为他们要表达的意见很简单,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总统令。”

法院当天就签署了裁决结果。三一提供的联邦地区法官杰克逊的裁决书显示:修改后的诉状中诉请第1,2,3和5条,以及第4条中针对CFIUS(美国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要求采取阶段性补救措施的修改裁决”的部分,均被撤销。诉请第4条中挑战总统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罗尔斯公司收购4个美国风电场项目公司的总统令”不被撤销,该诉请认为总统令在未提供充足的机会听取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剥夺了罗尔斯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

三一给记者提供了新闻资料中显示,杰克逊法官签署的裁决结果称“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罗尔斯公司(三一集团在美成立的关联企业)针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

对于这个结果,三一认为,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4条诉求,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核心诉讼请求获得受理表明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2月23日,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在微博宣布,“法官已正式决定受理该案件,这是美国法院第一次受理一个外国公司起诉总统的案件。”

事实是:美国法院暂未受理

不过,外电对此事的报道却并非如此。

路透社2月22日报道说,一名法官今天驳回一家中资公司就美国总统奥巴马拒绝其在一个海军训练基地附近建设风力发电项目所提起诉讼的大部分请求。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在今天的裁决中称,法院对这家公司就奥巴马要求其停止计划的命令提起的诉讼没有管辖权,因为这种命令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但法院的确说,罗尔斯公司可以继续就这一案子中有争议的命令是如何实施的提出挑战。

美联社当天的报道则说,一名美国法官今天说,她不能推翻奥巴马总统关于阻止一家中资公司收购位于—个美国海军基地附近的四个风力发电项目的决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振中告诉本报记者,立案包括起诉、审查、受理三个诉讼行为。其中,起诉即原告主动提起诉讼的行为;审查即法院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评判行为;受理是法院审查起诉后,决定立案的行为,但只是审查后的一种可能,符合立案条件的就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就不予受理。受理表明立案成功,下一步就可以进入审判阶段。

本报记者采访多位律师和法律专家得知,实际上,从三一提供的裁决书看,罗尔斯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请求暂时还是没有被法院受理,奥巴马要求罗尔斯中止该风场风电项目的总统令暂时也不会更改。

根据美国司法程序,奥巴马的律师团队还可以申请驳回,距离法院真正受理本案仍有很长的一段路。

陈德铭在被记者问及此事时,也称:“它(三一)所有的案子没有成立,只是媒体在宣传。”

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无论三一是为了博取眼球而偷换概念,还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在诉讼尚未被受理就宣称被受理,本案的意义的确是无人否认。

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了多少中国企业的投资,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但是2005年中海油并购优尼科、2009年西色国际购买美国四座金矿的开采权、2011年华为收购三叶公司技术资产,皆是因为这道“国家安全”的门槛而受阻,无功而返。

很多专家表示,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遇到CFIUS干涉的唯一出路,就是“投降”走人,在美国历史上,CFIUS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极其罕见。本案不仅打破了全球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诉CFIUS的“禁忌”,也令美国总统近50年来第一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法律诉讼。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三一聘请的律师团认为,“法庭判决意义超越案件本身,此案最终判决也将大大限制CFIUS以往‘无边’的权力外界。”

中投顾问机械行业研究员马孝博告诉本报记者,三一维权对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是很好的示范,也会为后续可能与美政府部门有冲突的中国企业提供借鉴。从2011年下半年,机械行业的状况急转直下,需求下降、资金紧张等问题突然出现,机械行业上下游都因此遭遇损失。对机械行业的领头羊三一来说,国内情况已然不利,若是美国政府对风电场的禁令通过,三一损失将会惨重。三一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利益讨要说法,合情合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庆四也表示,中国企业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的反击。“逆来顺受绝不是长久之计。”

高调未必是好事

不过,在受了委屈后,采取状告美国总统的行为,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是否有普遍意义,很多专家持保留意见。

“对于未来更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发生矛盾纠纷后,上诉一定要理性。”湖南大学教授、法学专家研究员王晓晔分析,由于“国家安全”是很不透明的概念,范围很宽泛;美国外部投资和国家安全法规定,美国总统这个决定是不受司法审查的,否决后法院很难推翻;同时,奥巴马因为国家安全否决一个案子,确实少见,因此不是轻而易举的决定。因此,此案三一胜诉可能性很小,而从三一集团聘请的律师团阵容来看,此次诉讼成本却相当大。

“走出去的企业,如果财力不允许,即便有上诉的权利,面对诉讼成本很大,胜诉可能性很小的状况,理性地说,我不建议企业反驳的方式如此高调。”王晓晔说。

三一的高调让很多人联想到华为在美国遭受委屈后清者自清的处事风格。去年10月,当三一以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方式强硬回击时,表现相对低调的华为却已成功接到美国的调查结果:“没有证据显示华为在美国从事间谍活动。”

华为、中兴在美国的遭遇而带来的损失,恐怕并不亚于三一,但这些企业的回应是积极配合调查与深入思考,即便上诉也是在美国国内就事论事,低调进行。

“三一在美国的并购遇到问题后,老总高调起诉奥巴马,感觉作秀程度比较大。”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赵干城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外国企业直接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般人难以理解,不免让很多人质疑是企业在国内外炒作知名度,因此,高调未必是好事。同时,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民族企业走出去,“闹得太僵也不一定就是上上策”。

单靠起诉不能解决问题

“虽然与中兴和华为相比,三一反应相对激进,但无论哪种方式,更重要的是让以后走出国门的企业知道,低调处理或者高调反抗,都不是最好的办法。”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宋泓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最根本的方法是政府与政府之间去交涉,这不是一个企业能够解决的问题。

陈德铭也表示,这是一个企业和一个境外政府的关系问题,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按照法律的规定,正在进行关注和调查。“按照入世的规定,中国商务部在企业受到损害时,有权保护。“而且我们有公平贸易局,有企业损害调查局。它向我们提出,我们会如实地、完全尽政府的义务为他们提供服务。”

中兴通讯法律部总经理郭建军进一步表示,要真正地说服美国政府,真正去解决事情,不是起诉总统就能解决的,要靠从法律、从政治、从媒体、从公关游说全方位做美国的工作。


有关链接

http://news1.usqiaobao.com/chius/20121129/20251.html

http://stock.hexun.com/2013-03-03/151651790.html

http://news.hexun.com/2012-10-31/147438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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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人間的盒子 2013-5-30 00:40
新闻里看到的,笑过之后感觉是高招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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