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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莫虎能否暴料四人会议内容

热度 5已有 8033 次阅读2018-7-23 17:18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前面写了《周立波回国爆料的部分核实-刘国生诉莫虎》、《周立波夫妇可信度值得怀疑》、《唐爽采访让周立波夫妇有家难回 》、《唐爽--理科男附庸风雅的悲剧 》、《周立波夫妇基本证实了唐爽的说法 》和《周立波爆YAN某录音之分析》。今天看到了王志安公布的对YAN某的采访,至此事情的发展已经基本验证了我之前的各种判断。

现在有个问题,YAN某在周、唐保释出来之后,在其办公室与莫虎等一起商议了案件对策。YAN某看来是想揽下责任、说包是自己的(但显然,YAN某的揽责任只限于包  与枪,他并未表示会承认毒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按YAN某计划进行,反而惹出伪证妨碍司法的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YAN某说不能回答,你去问律师(也就是莫虎)。YAN某又称,莫虎当时严厉地训斥了他。

我在这里曾经判断:【事件应该是这样的,莫虎不愿采取周立波夫妇制造的证据-- 因为使用虚假证据是严重违背律师守则的事情。律师虽然不能公开揭发客户伪证的企图,但也不能对其行为默许。】看来是这样。

那么莫虎能否说出那天四人小会的内容呢?他是否受到律师-客户特权制约?

所谓律师-客户特权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是说律师与客户之间涉及法律建议的通讯具有保密特权。这个特权的持有者 (holder) 是客户 --- 在四人会议中,客户就是周立波。

但是由于会议中有两人(YAN某与唐爽)不是莫虎的客户,这个特权也就废掉了。换言之,有关四人会议的内容,莫虎不受律师-客户特权制约。

那么还有一条保密规则叫做 work-product doctrine(工作产物原则)。但这条规则一般只适用于书面(包括录音等)材料。更重要的是,律师是这个保密权的持有者。也就是说,莫虎是这个保密权的持有者、想爆就爆,周立波不是。所以,莫虎也不受 work-product 的限制。

最后,律师应该忠于客户。莫虎不应该出卖周立波。但是由于周立波已经抛弃莫虎而且大力攻击,这条忠诚规则估计也就废了 --- 忠诚应该是相互的。

可见,莫虎是可以爆料的。

注意:我不是纽约律师,以上不是法律建议,只是法律分析,大家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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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lfyhao 2018-7-24 15:13
有一事想请教啊,如果周莫之间的官司能开打,这些东西,能成为莫虎可以利用的证据吗?
回复 lfyhao 2018-7-24 15:41
对了,周立波说莫虎刑事串谋,这一点是不是可以证明莫虎制止了一起刑事串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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