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注册 登录
珍珠湾全球网 返回首页

岳东晓 -- 珍珠湾全球网 ... http://ydx.zzwave.com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岳东晓 -- 珍珠湾全球网

日志

蛋壳脑袋规则与劝阻吸烟致心脏病死亡案

热度 2已有 5473 次阅读2018-1-24 15:42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刚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修转帖的一个新闻,河南郑州一位杨先生在电梯劝阻一位段姓老人不要吸烟,两人理论了几句,段大爷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竟然猝死。人命关天,初审人民法院认为杨先生有一定责任,需要赔偿1万5千RMB。然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推翻原判,认为杨先生劝阻中没有过激或不当行为,其劝阻行为与段大爷的死亡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没有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相当专业,可圈可点。不过其中关于杨先生不知道段大爷有心脏病,后者心脏病自发而亡的分析似乎有点问题。现在我详细的运用普通法 “蛋壳脑袋”原理进行探讨。

首先,什么是普通法?普通法英文为 common law,顾名思义是普遍通行的法律。这是英美法院在近一千多年司法历史中,法官们运用自己的智慧与良知总结出来的一些法律原则。普通法的来源是法官的判例而不是条款,可以说,普通法是法官们创立的法律。

像上面的案子,因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事实,在普通法里顶多可以算成过失侵权案(Negligence tort)。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若干要素:(1) duty;(2)breach; (3) injury; (4) causation。用中文说,就是 1)被告必须对原告负有一定的义务;2)被告必须违背了这个义务;3)原告受伤害;4)被告的义务违背是原告伤害的原因。其中第四点因果关系,又包括事实因果(cause in fact)与法律因果(legal cause or proximate cause)。

一旦过失成立,在“蛋壳脑袋规则” 下(eggshell skull rule),假设一人故意或者过失撞到一人,后者脑袋薄弱如鸡蛋壳,竟然就此头破而亡,过失者不能说,我不知道会这么严重,而是要承担全部造成的全部责任,即使这个责任远远超过了正常预期。这个规则的合理性大家可以探讨,我就不去赘述了。在段杨案中,如果杨先生过失成立,那么段大爷猝死他必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虽然杨先生根本不知道段有心脏病,会有这么严重后果。

那么杨先生是否存在过失呢?在普通法下得走四部曲,一步步地走,中途如果不成立,就不必继续了。先看义务。任何一个人都对其他人负有一定的合理审慎的义务。杨先生对段大爷当然也负有一定的审慎的义务,这叫做“适当关照”。好,杨对段是有义务的。第二步,杨先生是否违背了这个义务呢?这就得看事实了。这是这个案子的核心关键。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杨先生情绪冷静,没有肢体动作,等等,其行为没有过激,说明杨先生没有 breach 其适当关照(due care)的义务。当然了,电梯里也不知道杨先生说了什么,如果有证据表明,杨先生使用了不当语言,案子可能就不同了。问题是,电梯里可能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录音,而这种案子,原告必须举证,也就没有办法提供被告存在 breach 的证据了。假若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说明杨先生存在不当,那么根据鸡蛋脑壳规则他得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民事责任。

如果杨先生没有违背义务,那么分析到此为止,后面不必进行了。我们姑且假定杨先生违背了其义务,这样我们好继续到后面的分析。段大爷死亡了,伤害明显,接下来的关键是第四个要素:因果关系。这往往也是个难点。如上所述,因果关系其实包括两个必须的要素,一是事实因果,二是法律因果。我们先看事实因果,英文称 cause in fact。

一个事件的发生有无穷多的事实原因。比如说,一个人开车撞倒行人,行人在那也是一个原因,因为行人如果不出现在出事地点 (but for),车祸就不会发生。行人出现在该地,可能是因为要去上班,这个工作又是一个车祸的事实原因。按这个逻辑推下去,可以追溯到宇宙大爆炸。可见,光是事实原因的成立,不一定能在法律上认可。这就产生了 proximate cause 或者 cause in law 的概念了。

----得出门了,未完待续



路过

鸡蛋
2

鲜花

支持

雷人

难过

搞笑

刚表态过的朋友 (2 人)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用户注册

Archiver|手机版|珍珠湾全球网

GMT+8, 2024-3-29 13:19 , Processed in 0.024278 second(s), 8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回顶部